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◆ 关于《佛山市南海区“四上”企业高质量培育发展扶持办法(2021-2023年)》(征求意见稿)
专栏:四上扶持政策
发布日期:2021-08-10
阅读量:2328
作者:商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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资金申报与审批第十条 申报材料  (一)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:1.《佛山市南海区“四上”企业高质量培育发展扶持奖励资金申请表》(附件1);第十四条 区统计局负责提供符合本办法奖励范围的企业名单。

佛山市南海区“四上”企业高质量培育发展

扶持办法(2021—2023年)

(征求意见稿)

 

第一章    

第一条  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促进小微企业上规模的决策部署,根据《佛山市南海区“四上”企业高质量培育发展三年行动计划(2021-2023年)》(南府办函〔2021〕39 号)文件精神,加快促进我区“四上”企业提质增量,特制定本办法

第二条  区政府每年安排四上企业高质量培育发展扶持奖励资金,对四上”企业商(协)会进行资金奖励。其中:对“四上”企业的奖励资金由区、镇(街道)两级财政共同承担;对商(协)会的奖励资金由区级财政承担。

第三条  对于当年“四上”企业的奖励资金,镇(街道)财政承担的比例分三种情况:超额完成区政府下达“四上”企业培育相关目标任务达10%或以上的,按该镇(街道)税收分成比例降低35%执行;完成区政府下达“四上”企业目标任务或超额不足10%的,按该镇(街道)税收分成比例降低20%执行;其他情况按该镇(街道)税收分成比例执行,但镇(街道)财政承担的比例最高不超过70%

 

第二章  扶持对象和标准

  第四条  扶持对象

(一)工商注册地在佛山市南海区、未被纳入“信用中国(广东佛山)”地方黑名单与失信被执行人、在2021至2023年首次进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(简称名录库)的“四上”企业。“四上”企业包括以下四类:

“规模以上工业企业”: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2000 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。

“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”: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;或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500 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;或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200 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。

“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”辖区内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。包括:交通运输、仓储和邮政业,信息传输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,水利、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,卫生。辖区内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。包括:租赁和商务服务业,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,教育,以及物业管理、房地产中介服务、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。辖区内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。包括:居民服务、修理和其他服务业,文化、体育和娱乐业,社会工作。

资质以内的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”:具有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(拥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《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》)的建筑业法人单位和有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。

(二)经南海区民政部门批准登记成立、在南海区行政区域内有固定办公场所、未被纳入“信用中国(广东佛山)”地方黑名单与失信被执行人经镇(街道)经济发展办公室推荐且成功辅导南海区工业企业2021至2023年首次进入名录库的商(协)会。

第五条  本办法所称未被纳入‘信用中国(广东佛山)’地方黑名单与失信被执行人,指的是在申报审核本办法奖励资金期间,申报单位没有出现在“信用中国(广东佛山)”平台的地方黑名单与失信被执行人中。

第六条  本办法所称首次进入名录库”,指的是企业自2017年(含2017年)以来第一次进入名录库,由区统计局予以认定。

  第七条  扶持标准

(一)对于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进入名录库的首年奖励10+X万元;如第二年仍在名录库且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%以上的,奖励10+X万元;如第三年仍在名录库企业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%以上的,奖励10+X万元。其中:X为企业当年区内纳税额(特指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之和)较进入名录库前一年的增量,由区税务局予以核定。单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60万元。

(二)对于符合条件的非工业企业(含批零住餐企业、服务业企业、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):进入名录库的首年奖励4万元;如第二年仍在名录库且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%以上的,奖励3万元;如第三年仍在名录库且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%以上的,奖励3万元。

(三)对于符合条件的商协会:每辅导1家工业企业首次进入名录库奖励1万元。同一家企业不能同时由两个或以上商(协)会辅导。

第八条  本办法所称仍在名录库”,指的是企业第一次年度审批时新增在库,至下一年度审批完成时仍在库,期间为一个完整年度,由区统计局予以认定本办法所称“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%以上”,指的是企业当年营业收入较上一年的增长率大于或等于10%,由区统计局予以核定。

第九条  名录库内非工业企业因主营业务改变转为工业企业的,或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从南海区外迁入区内的,视同“首次进入名录库”,可享受本办法涉及的工业企业扶持政策。如该企业已享受过以往有关南海区级“四上”企业扶持政策的,按本办法计算奖励资金时需扣除已获得的区级扶持资金。

 

第三章  资金申报与审批

第十条  申报材料

  (一)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:

1.《佛山市南海区“四上”企业高质量培育发展扶持奖励资金申请表》(附件1);

2.营业执照复印件

(二)商(协)会应提供以下材料:

1.《佛山市南海区“四上”企业高质量培育发展扶持奖励资金申请表》(附件1);

2.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》复印件;

3.辅导对象所在镇(街道)经济发展办公室推荐函(附件2);

4.与辅导对象签订的辅导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合同复印件

以上申报材料均要求加盖申报单位公章。

第十一条  申报与审批程序

(一)企业申报与审批程序如下:

1.区统计局把符合本办法奖励范围的企业名单(简称名单)报送至区经济促进局。

2.区经济促进局发布奖励资金申报通知通知各镇(街道)经济发展办公室组织名单内企业申报,以及区税务局提供名单内企业的纳税额增量情况。

3.以自愿申报为原则,名单内企业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将申报材料递交至所在镇(街道)经济发展办公室。

  4.各镇(街道)经济发展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,加具初审意见后报送区经济促进局

5.区经济促进局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形成奖励方案。

6.区经济促进局对奖励方案进行网上公示,公示期5个自然日。公示期内收到投诉或异议的,由区经济促进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

7.公示结束后,区财政局根据区经济促进局核定的奖励方案安排资金,由区经济促进局按照相关要求申请拨付资金。

(二)商(协)会申报与审批程序如下:

1.区经济促进局发布奖励资金申报通知通知各镇(街道)经济发展办公室组织商(协)会申报。

2.以自愿申报为原则,符合本办法奖励范围的商(协)会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将申报材料递交至辅导对象所在镇(街道)经济发展办公室。

3.各镇(街道)经济发展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,加具初审意见后报送区经济促进局

4.区经济促进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形成奖励方案。

5.区经济促进局对奖励方案进行网上公示,公示期5个自然日。公示期内收到投诉或异议的,由区经济促进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

6.公示结束后,区财政局根据区经济促进局核定的奖励方案安排资金,由区经济促进局按照相关要求申请拨付资金。

 

第四章  部门职责与分工

第十二条  区经济促进局负责本办法所涉及区级奖励资金的预算编制;发布奖励资金申报通知;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;形成奖励方案并进行公示。

第十三条  区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预算的保障;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专项财政监督监察和绩效评价等

第十四条  区统计局负责提供符合本办法奖励范围的企业名单。

第十五条  区税务局负责核定企业当年区内纳税额较进入名录库前一年的增量。

第十六条  各镇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办法所涉及镇级奖励资金的预算编制;推荐相关商(协)会为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提供辅导;组织辖区内企业或相关商(协)会申报奖励资金;收集企业或商(协)会申报材料;核对企业或商(协)会申报材料中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;对企业或商(协)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报送区经济促进局。

 

第五章  资金管理与监督

第十七条  区经济促进局、各镇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应做好奖励申报材料存档及奖励资金申请、审核、拨付等工作,确保奖励资金安全、及时、准确发放企业或商(协)会

第十八条  企业或商(协)会必须如实提供申报材料,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、完整性、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、骗取财政资金。应自觉接受财政、审计、经济促进、统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,以及配合做好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。对于企业或商(协)会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,撤销其获奖资格,并追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,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本办法相关奖励资金。

 

第六章  

第十九条  如本办法所涉及奖励资金按有关规定纳入“佛山扶持通”平台申报或“秒报秒批秒付”改革政策事项,应按照“佛山扶持通”平台或“秒报秒批秒付”改革政策事项有关要求,对本办法所涉及奖励资金的申报、审批、拨付、管理、监督等流程以及部门职责分工进行相应优化调整,具体调整方式另行通知。

第二十条  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,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止。本办法到期后,对于仍未申报本办法相关奖励资金的企业或商(协)会,其获奖资格自然作废。

第二十一条  本办法生效后,《佛山市南海区促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扶持办法(2020—2022年)》(南府办〔202013)同时废止。但对2019年、2020年首次进入名录库的“四上”企业的扶持奖励可继续按南府办〔202013文有关条款执行。

第二十二条  对于奖励期间发生搬迁的新入库“四上”企业,其奖励资金按以下方式执行:

(一)区内搬迁且不涉及纳税额增量奖励的,本办法所涉及镇级奖励资金由入库时企业所在镇(街道)负责。

(二)区内搬迁且涉及纳税增量奖励的,搬迁之前年份的奖励由迁出镇(街道)负责;搬迁当年及之后年份由迁入镇(街道)负责。

第二十三条  办法由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。

 

附件:1.佛山市南海区“四上”企业高质量培育发展扶持奖

励资金申请表

2.镇(街道)经济发展办公室推荐函


附件1

佛山市南海区“四上”企业高质量培育发展扶持

奖励资金申请表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填报日期:       年    月    日

单位名称


统一社会
信用代码


所在镇
(街道)


法人代表


移动电话


联系人


移动电话


单位类型

工业企业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非工业企业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□商(协)会

申请奖励

           年首次进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

□首年奖励       □第二年奖励       □第三年奖励       □商(协)会奖励

奖励金额:          万元(仅商(协)会填写)

申报承诺书

    我单位对申报佛山市南海区“四上”企业高质量培育发展扶持奖励资金作出承诺如下:

    一、对本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,对申报资格和申报条件的符合性负责;

    二、我单位未被纳入“信用中国(广东佛山)”地方黑名单与失信被执行人

    三、如获得奖励资金支持,愿意接受财政、审计、经济促进、 统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。

    如有违反上述承诺的失信行为,本单位同意退还奖励资金并愿意承担由此引发的全部责任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申报单位(盖章)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法人代表签名:  

镇(街道)经济发展办公室初审意见

      

   

  经办人: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单位盖章: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日期:  


附件2

 

 

镇(街道)经济发展办公室推荐函

 

 

佛山市南海区经济促进局:

兹有   商(协)会名称     为我镇(街道)   工业企业名称       家工业企业首次进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提供服务,特此向贵局推荐。

 

 

  (盖章)     

         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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